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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2日 10:34

各市场主体,广大人民群众: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坚决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从源头上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在“4.26”国际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特提醒告诫如下:

各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提升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七)将他人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八)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字号、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九)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他人商标及其近似商标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十一)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

(十二)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

(十三)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行为;

(十四)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

(十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

(十六)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十七)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的行为;

(十八)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十九)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二十)使用未被授权的专利或利用他人专利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二十一)未经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二十二)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若有以上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从重处罚。

(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侵行为,责令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并可以通过媒体公告。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等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对全区经营者进行监督,如发现以上行为请拨打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热线、维权援助电话:12315